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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根据国家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7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专门对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严格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核工作,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为此,本次考试对报考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即报考人员的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须在陕西省,满足其一即可报名参加考试,原则上只接受陕西省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报考人员。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有组织、高科技作弊及替考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有关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可参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报考人员要认真填写“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误填误报。
报考人员所填报学历须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2002年及以后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须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个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须提供所填报相应学历的毕业证原件;取得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填报相应学历的毕业证原件。
符合免试2科的报考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制药类高级工程师。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 专业工作年限以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限为准。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4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5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考试科目详见附件2。
考试地点统一设置在西安,具体考点见准考证。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所有的报考人员均要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并按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或网络资格审核。报名工作分别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和陕西省人事考试网上进行。中国人事考试网是报名缴费平台(所有报考人员注册报名缴费),陕西人事考试网是网络审核平台(报考人员上传资料)。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7月14日至7月23日12:00止;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7月17日至7月23日17:00止,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休);
网络上传资料和网络审核时间:7月26日至8月2日17:00止;
网上报名缴费时间:7月17日至8月3日17:00止;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考试前7日内。
(一)网上注册报名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个人情况,按系统提示(应选择陕西省)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报名。
1.报考人员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名网址: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考生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证件照片,完成注册。(未经审核工具处理的照片,系统无法识别,将影响后续报名操作)。
3.网上注册报名工作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全国统一报名平台上进行,报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确认后不可修改。请报考人员务必保存好个人注册用户名及密码,以免影响后续报名工作。
4.报考人员在网上确认报考信息无误后,须下载打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按照要求完善报名表内容,如个人签名,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
(二)现场、网络资格审核
报考人员情况界定:参加过陕西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被视为“老考生”;其他报考人员均被视为“新考生”。
2016年在外省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视为“新考生”,原考试成绩有效。
1.现场资格审核人员范围:中专学历的“新考生”;2001年及以前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新考生”;符合免试2科目的“新考生”。
现场资格审核地点: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大厅,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人社厅1号办公楼一层。
审核时间地区具体安排:由于参加现场资格审人员较多,为提高审核效率,现将资格审核时间按照行政地区进行划分。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核时段安排参加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的,逾期不再受理。陕西户籍的报考人员,根据身份证签发机关行政区域确定审核时段,非陕西户籍但工作地在陕西的,根据单位工作地址行政区域确定审核时段。
7月17日 新城区、灞桥区、临潼区、蓝田县
7月18日 碑林区、雁塔区、长安区、鄠邑区
7月19日 莲湖区、杨凌示范区、周至县、西咸新区
7月20日 未央区、高陵区、阎良区
7月21日 渭南市(韩城)、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
7月22日 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
7月23日 宝鸡市、咸阳市
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见附件3)。
审核过程中,若对报考人员提供的《工作年限证明》有质疑,审核人员将根据报考者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其与报名单位一致的一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相关信息;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若出现难以辨别的学历证书时,报考人员应配合提供相关学籍档案或教育部门的有关学历认证报告。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符合免试2科目的报考人员,除提供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证件(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外,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网络资格审核人员范围:参加过陕西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老考生”(含免试2科目的考生);2002年以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新考生”。以上报考人员必须进行网络资格审核。现场不受理其申报材料。
符合网络审核的报考人员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注册成功后,须在规定时限内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www.sxrsks.cn),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网上资格审核系统界面,选择与报名时相同的报考级别,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扫描电子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资料,将视其放弃报名资格,并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中做不予审核处理。
网络资格审核上传材料
(1)参加过陕西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老考生”须上传①本人身份证原件有个人照片面,扫描图片1份;②本人参加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考证或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考试成绩单扫描图片1份(成绩单截图即可)。
(2)2002年以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新考生”须上传①加盖单位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②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见附件3):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的学历(注册报名时所填报符合条件的学历)《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工作年限证明》表原件,报考人员须保留至考试合格领证时备查。
每名报考人员有两次上传提交电子资料的机会,请考生务必按要求准备资料,及时、准确上传提交。资料上传后,请及时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gwy.sxrsks.cn/sxsh/ReviewInfo/index.aspx),查询审核结果。
审核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一经核实,对该单位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单位工作人员下一年度的报考资格;对报考人员将给予终止考试资格和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同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三)网上缴费确认
报考人员须经现场或网络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完成缴费确认。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费确认者,报名无效,视为报考人员放弃考试资格。
(四)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510号)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请于9月13日前(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节假日除外),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大厅开取发票。
(五)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可于考试前7日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二)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三)报考人员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铅笔刀、橡皮。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
(六)报考人员应考时要认真阅读考试须知,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代码等信息,否则按0分处理。
(七)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药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报考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八)本公告所附《报考指南》是考试公告的具体阐释,其他未尽事宜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解释。
(九)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是官方网络报名平台,陕西人事考试网(www.sxrsks.cn)是官方公告发布和网络资格审核平台。同时,请广大报考人员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和办证资讯。
请报考人员不要通过其他网站以跳转方式进入报名系统,防止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影响正常报名。凡拟报考2017年度陕西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报考信息均以官方网站或微信平台信息为准,轻信其他网站的报考信息导致延误报名者,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十)由于阅卷工作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了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十一)咨询电话:12333;029-89538291、89530805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3.工作年限证明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7月10日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4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1999〕34号)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026.执业药师
|
04.考全科
|
01.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3.药学专业知识(二)
|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02.中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02.免2科
|
01.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02.中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附件3
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从事 专业工作 年。(合并计算原单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符合报考条件)。
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本证明真实性由本单位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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