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要求,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24年4月13、14、20、21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专业
(一)考试时间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3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4月14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3日、14日、20日、21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二)考试专业
考生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相应专业进行报考。
二、考试报名与现场确认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考生可于2023年12月1日至14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考生完成网上预报名后,应携带《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考点应使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进行考生的报名确认。
三、报名条件及相关政策
(一)凡在湖南省内医疗卫生有关单位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相关规定的,均可在我省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2024年度报考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聘任现职的工作年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由工作单位提供现任岗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聘书,其注明的工作岗位须同报考专业一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的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四)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的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为准)。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五)鼓励卫生专业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自2024年起,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报考目录中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范围见《申报专业与执业范围对应表》(附件3)。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部分科目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2年内通过4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各考点要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四、资格审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考生所在单位资格初审、市州卫生健康委资格复核、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复审。考生只有通过资格初审、复核和复审才能被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时,须使用官网报名系统打印的《报名申请表》,考生及其所在单位相关经办人员、市州卫生健康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经办人员须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不得再自行增设其他签章环节。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4。
(一)资格初审。考生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所在机构)须对考生《报名申请表》所填信息逐一核实,对照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报名申请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人事档案托管在人事代理机构的考生,除所在单位盖章外,人事代理机构也要盖章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二)资格复核。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核对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专业、学历、资历等报考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在《报名申请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复核合格”意见并盖章。如有《报名申请表》签名、盖章不齐或学历、资历证明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通知考生予以补充。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资格复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市州卫生健康委复核的基础上,对照考生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或经审人须在《报名申请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复审合格”意见并盖章;审查不合格者,予以退回。
考生所提供的资料和所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经核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由相关考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请至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取消其相应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资格或其他权益,将一律取消,并记入其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关不严的,省卫生健康委将在开展考点考务管理质量评估时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全省通报。
五、报考信息修改
考生首次登录官方网站填写报考信息后,应仔细审阅所填个人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打印《报名申请表》后,如发现信息错误的,应立即返回修改并重新打印。考生在进行现场确认后,发现个人信息错误的,应立即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前往所属考点申请考前信息修改。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发现个人信息错误的,应在2024年5月5日前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前往所属考点申请考后信息修改。逾期后,考试主管机构将不再受理个人信息修改(含更名)请求,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合格确认和证书颁发
(一)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内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在其官网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在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后,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打印电子合格证书。纸质合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寄送考区,考区整理后分发至各考点。合格人员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确认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报名申请表》签字盖章和纸质证书发放工作。
七、考试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考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考点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切实做好考试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申请表(点击下载)
3.申报专业与执业范围对应表
4.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101 |
药学 |
102 |
中药学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卫生检验技术 |
110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201 |
药学 |
202 |
中药学 |
203 |
护理学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08 |
病理学技术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210 |
营养 |
211 |
卫生检验技术 |
212 |
心理治疗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214 |
输血技术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216 |
眼视光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301 |
全科医学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303 |
内科学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305 |
呼吸内科学 |
306 |
消化内科学 |
307 |
肾内科学 |
308 |
神经内科学 |
309 |
内分泌学 |
310 |
血液病学 |
312 |
传染病学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315 |
中医内科学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317 |
普通外科学 |
318 |
骨外科学 |
319 |
胸心外科学 |
320 |
神经外科学 |
321 |
泌尿外科学 |
322 |
小儿外科学 |
323 |
烧伤外科学 |
324 |
整形外科学 |
325 |
中医外科学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328 |
中医骨伤学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330 |
妇产科学 |
331 |
中医妇科学 |
332 |
儿科学 |
333 |
中医儿科学 |
334 |
眼科学 |
335 |
中医眼科学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340 |
精神病学 |
341 |
肿瘤内科学 |
342 |
肿瘤外科学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344 |
放射医学 |
345 |
核医学 |
346 |
超声波医学 |
347 |
麻醉学 |
348 |
康复医学 |
349 |
推拿(按摩)学 |
350 |
中医针灸学 |
351 |
病理学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353 |
口腔医学 |
354 |
口腔内科学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356 |
口腔修复学 |
357 |
口腔正畸学 |
358 |
疼痛学 |
359 |
重症医学 |
361 |
疾病控制 |
362 |
公共卫生 |
364 |
妇幼保健 |
365 |
健康教育 |
366 |
药学 |
367 |
中药学 |
368 |
护理学 |
369 |
内科护理 |
370 |
外科护理 |
371 |
妇产科护理 |
372 |
儿科护理 |
373 |
社区护理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377 |
核医学技术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380 |
病理学技术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382 |
营养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385 |
消毒技术 |
386 |
心理治疗 |
387 |
心电学技术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390 |
输血技术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392 |
急诊医学 |
393 |
眼视光技术 |
附件3
申报专业与执业范围对应表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执业范围 |
301 |
全科医学 |
临床 |
全科医学专业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
303 |
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
305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6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7 |
肾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8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9 |
内分泌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0 |
血液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2 |
传染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5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317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18 |
骨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19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0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1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2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3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4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5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28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330 |
妇产科学 |
临床 |
妇产科专业 |
331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中医妇产科专业 |
332 |
儿科学 |
临床 |
儿科专业 |
333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334 |
眼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专业 |
335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专业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专业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专业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40 |
精神病学 |
临床 |
精神卫生专业 |
341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42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4 |
放射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5 |
核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6 |
超声波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7 |
麻醉学 |
临床 |
麻醉专业 |
348 |
康复医学 |
临床 |
康复医学专业 |
349 |
推拿(按摩)学 |
中医 |
中医针灸推拿专业 |
350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中医针灸推拿专业 |
351 |
病理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353 |
口腔医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4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6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7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8 |
疼痛学 |
临床 |
内科、外科、麻醉专业 |
359 |
重症医学 |
临床 |
重症医学专业 |
361 |
疾病控制 |
公卫 |
|
362 |
公共卫生 |
公卫 |
|
364 |
妇幼保健 |
公卫 |
|
365 |
健康教育 |
公卫 |
|
392 |
急诊医学 |
临床 |
急救医学专业 |
来源: https://www.hnwsrc.com/column?columnCode=tongzhigonggao&columnId=6f3d7bca11cddd39c7bbf83a1a2aef45&infoId=bce1abc96e849e97f72c29899f18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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